食品伙伴网讯 3月28日,据韩媒报道:为加强农水产品或其加工品、进出口物品等的原产地标示管理,韩国议员于3月28日提出了《对外贸易法》和《农水产品的原产地标示相关法律》部分修改草案,制定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规定。
现行法律为了确立公平交易秩序、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利益,规定了农水产品、加工品为原产地标示对象,进出口商要在其物品上标示原产地。
但是,去年12月,在韩国某个大型商场中销售的日本福岛产拉面产品用日语标记的原产地标识上虽然写有福岛县,但韩文不干胶标签上仅标示了国籍(日本)和工厂名称,因此曾引发故意漏掉食品原产地的争议。
韩国议员表示,“日本发生核电站事故后,人们对日本产食品越来越关注,福岛生产的产品即使在没有标明原产地的情况下销售,也没有法律依据对其进行制裁,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越来越不信任。”
两项法规的修改草案规定:应用韩文标示原产地国家和地区名称,可以同时标示汉字和英文,违反此项规定将予以处罚。
若违反《对外贸易法》原产地标示的相关规定,将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款。
《农水产品的原产地标示相关法律》修改草案规定,对于未标示原产地者,罚款从现行的1000万韩元以下上调至2000万韩元以下,若违反国家和地区名称全部标示的规定,将处以1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