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3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7号)中,2018年11月7日在西宁市城中区美加美超市抽检的经典咸味青稞酥油奶茶(固体饮料)(规格:120g(20g×6袋)/盒、生产日期:2018年9月21日),经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霉菌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库存124盒被无害化处理 生产企业被罚5万
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东市平安区青海旭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并询问青海旭美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50盒,共计18公斤、已销售26盒,共计3.12公斤,库存124盒,共计14.88公斤。因各销售点未保存消费者联系方式,售出产品未能召回。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该批次产品采取停止销售、下架召回措施,并及时将相关召回情况和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向监管部门上报。2019年2月22日,青海旭美食品有限公司在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之下,对封存的124盒(120克/盒)霉菌超标的“经典咸味青稞酥油奶茶(固体饮料)进行了剪毁无害化处理,杜绝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向市场。
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海旭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行处字(2018)第102号),做出没收非法所得金额9.36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营企业购进24盒 因履行职责免于处罚
西宁市城中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宁市城中区美加美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并询问美加美超市负责人,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企业购进24盒,共计3.09公斤、已销售21盒,共计2.73公斤,库存3盒,共计0.36公斤。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该批次产品采取停止销售、下架召回措施,及时将相关召回情况采取的其他措施及时向监管部门上报。由于该批次产品由零散消费者购买,未保存消费者联系方式,所以未能召回已销售产品,封存的3盒不合格产品已就地破形销毁。
西宁市城中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美加美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经营户进货销售该批次产品时履行了索证索票制度,不知道所销售的经典咸味青稞酥油奶茶(固体饮料)为不合格产品,并主动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西宁市城中区美加美超市免于处罚,但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加强索证索票管理,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可追溯。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有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可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
相关报道: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1号)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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