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2019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的通知》(市监食检〔2019〕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简化抽样程序,采取更为灵活的方式开展监测,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的限制,将安全风险监测作为监督抽检的有效补充。探索运用高通量非靶向检验技术、补充检验方法等,发现食品安全潜在隐患,进一步提高问题发现率。
(二)坚持检管结合。把风险监测与监管需求紧密结合起来,针对监督抽检工作重点和难点,将部分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项目一并纳入风险监测。根据日常监管、专项整治、舆情热点,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测。加强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强化联管联动。
(三)坚持科学合理。科学设计监测品种、监测项目,重点监测高风险食品品种和问题高发易发的项目;科学布局监管环节、抽样场所,重点监测校园周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和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便利店、网络经营平台等场所;科学研判监测数据,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二、工作任务
2019年,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主要为国家转移地方风险监测任务,涵盖24大类食品。主要在县、乡、行政村及校园周边等区域,及农贸市场、社区便利店、小食杂店等场所,对既往发现问题的项目进行风险监测,同时综合考虑季节性因素、节令性因素及工作需求,适时开展专项监测。对检出问题的有食品安全检验标准及判定依据的品种及其项目,及时组织开展监督抽检。
风险监测任务承检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监测计划安排见附件1,省局根据情况可对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进行调整。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检验行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应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执行,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见附件2。各承检机构应根据本计划,科学合理落实检验进度,力争2019年12月15日前完成全年的风险监测任务。
(二)及时报送数据。承检机构在完成检验并复核确认后,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及时将风险监测数据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准确上报,并出具合法有效的电子版检验报告。各承检机构应在2019年12月15日前将全年风险监测结果汇总表和分析报告报送至省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
(三)加强核查处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风险监测问题样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及时领取涉及本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监测检验报告(电子版),并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规定和省局有关要求启动核查处置工作,通过“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填报处置情况。经核查,确认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风险监测结论,并出具风险隐患告知书。省局将对各地核查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四)严明工作纪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风险监测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风险监测的信息,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风险监测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纪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食品综合业务组联系方式:联系人:谢晋、胡怡 ;电话(传真):027-87305676。
抽检监测秘书处联系方式:联系人:王兰兰;电话(传真):027-87305676。
附件:1.2019年湖北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安排表
2.2019年湖北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