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超市诉称,其与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自2008年7月开始合作,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为其供应商品用于销售。但是在2018年4月北京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抽检时,发现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大面筋、孜然味辣痴、玉米达人等食品中所含“山梨酸及钾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后北京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书,警告、罚收违法所得130元及罚款70000元。
原告某超市诉称,涉质量问题的商品系由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其应承担质量问题,应该支付由商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罚款及相关损失。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