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要以“四个最严”为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严厉查处打击蜂蜜产品非法添加、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等违法行为,督促蜂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切实加强蜂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促进全省蜂蜜产品生产经营秩序良性发展。
二、整治时间
2019年3月--8月
三、整治对象
(一)蜂蜜及蜂蜜产品生产企业加工点。
(二)各商场、超市、药店、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中的蜂蜜销售点。
四、整治重点
(一)在蜂蜜生产中违法添加糖浆等物质的掺杂掺假行为。查验企业供货清单、进货发票、进货验收记录、销售订单等,检查原料蜂蜜与成品蜂蜜产出比,判断企业是否存在使用糖浆等其他物质生产假蜂蜜的行为。重点打击在蜂蜜加工中添加物质(如:果脯糖浆、蔗糖、葡萄糖、甜味剂、增稠剂、水等物质)以及使用不合格原料蜜加工蜂蜜行为,严厉打击用白糖、香精、水、色素等勾兑冒充蜂蜜的违法行为。
(二)蜂产品制品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检查企业使用的糖浆类物质以及食品添加剂购买量、使用量与成品产出量,判断企业购买的糖浆类物质以及食品添加剂是否全部用于生产蜂产品制品。
(三)蜂蜜及蜂产品制品的标签标识。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检查企业产品标签,特别是蜂产品制品的标签标识,是否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是否使用误导消费者的名称,是否存在使用蜂产品制品冒充蜂蜜或者误导消费的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外包装标签标识不符合蜂蜜产品标准规定、假冒仿冒知名品牌产品及销售过期变质产品等违法行为。
(四)规范蜂蜜经营行为。对蜂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逐户检查,严格检查蜂蜜产品的主体资格、进货渠道是否合法规范,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等经营者自律制度,坚决清理加工、销售、餐饮环节各类不合格蜂蜜及蜂蜜产品。凡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进货查验记录的,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对发现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蜂蜜产品的,一律查清来源,依法处置。
五、工作措施
(一)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蜂产品生产企业依法组织生产、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蜂产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等规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和出厂检验制度,严禁添加糖浆等任何物质生产蜂蜜。
(二)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蜂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蜂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条件、原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产品贮存销售等情况;检查原料蜂蜜进货合规性;检查原料蜂蜜与成品蜂蜜产出比;检查企业使用的糖浆类物质以及食品添加剂购买量、使用量与成品产出量;检查出厂检验制度落实情况;检查蜂蜜及蜂产品制品的标签标识。
(三)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蜂产品专项抽检监测,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疑似问题产品要抽样送检,对蜂产品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并进行跟踪抽检,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同品种产品。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生产经营掺假掺杂蜂蜜、违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等生产行为,应在第一时间立案调查,查封问题产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并责令召回问题产品,从快依法查处企业的违法行为直至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严厉打击违法添加糖浆等物质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履职尽责,强化工作保障,根据工作计划方案,严格落实人员责任、工作任务和目标,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监管责任落实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密切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密切协同,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实现蜂蜜产品各监管环节的紧密衔接。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通报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发现的重大复杂食品犯罪线索,要及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衔接、联动;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三)加强信息反馈,及时上报情况。做好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工作总结及时专项整治统计表(含电子版)于2019年8月20日前报送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重要情况随时报告。总结内容包括:出动执法人次、检查企业家次、依法处罚情况、主要做法及成效、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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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蜂蜜产品专项治理统计表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