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其承租的房山区某房屋内,非法制作“贵州茅台”酒并销售。2018年4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民警在该房屋内查获贵州茅台酒4瓶、贵州茅台酒狗年36瓶、防伪芯片等物品。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被查获的白酒均系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鉴定,被扣押的白酒共价值人民币73 920元。
庭审中,据被告人王某某供述,高档白酒销售价格高,社会需求量大,自己灌装假酒后出售可以牟取高额利益。灌装的假酒和酒瓶是从市场上买的,防伪商标是从淘宝上买的,自己还买了一台打码机用于在商品外包装上喷识别码。制作完假酒后自己就拿到市场上销售。其现在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法院经综合考量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民众,食品安全事关生命健康,假冒注册商标,以劣质白酒冒充高档白酒,不仅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危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更是欺骗消费者的失信行为。从事市场经济活动,要讲诚信,切莫贪小失大,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