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仙踪林公司诉称,“快乐柠檬”商标由快乐柠檬国际有限公司提出申请,于2010年1月28日获得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至2020年1月27日。展岳餐饮企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7日受让该商标。原告经展岳餐饮企业有限公司许可使用该商标。
“快乐柠檬”为新鲜、创新的外带茶饮品牌,商标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冷饮门市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店招、同类产品及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文标识,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以为是原告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同时冷饮门市还在三快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上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
原告仙踪林公司认为,该冷饮门市的长期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三快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