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兽医(畜牧兽医)局: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2018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通报(农牧发〔2019〕1号)公布了2018年第三季度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兽用生物制品抽检198批,合格198批;兽用化学药品、中兽药监督抽检3742批,合格3617批,不合格125批(见附件1);判定重点监控企业17家(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合格产品相关信息,请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的“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查阅)。
2018年全国第二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通报中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上海全宇生物科技(驻马店)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安乃近注射液(批号160401)、第三期通报中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山西力诺赛科兽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鱼腥草注射液(批号17072101)为非该企业生产的假冒兽药,2018年全国第三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通报中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大庆市牧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板蓝根注射液(批号:20170303)经原抽检单位复检合格,撤销对上述3家企业的重点监控。
请各地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甘肃省农牧厅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管理)》(甘农牧发〔2015〕296号)规定和以下要求迅速组织查处。
一、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排查辖区经营、使用单位,发现附件所列的不合格兽药产品,要责令停止经营,召回售出产品,立即立案、实施处罚并监督销毁,相关兽药经营企业要经《兽药经营许可证》发证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对不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经营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或改正后再违法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依法予以吊销经营许可证。其中,不合格产品汇总表中“检验单位”为“甘肃所”的兽药产品,我局已在“2018年10月23日甘兽医函〔2018〕166号”通报,本次仅上报查处信息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二、兽医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符合农业部2071号公告从重处罚情形的,要坚决予以从重处罚。要进一步摸排销售渠道和源头,追根溯源,净化兽药市场。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案件查处完成后,依据《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及时公开案件查处信息。
三、要及时将假劣兽药信息通报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养殖场(小区、户)等有关单位,防止养殖者误买、误用假劣兽药。要督促兽药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实施细则,建立并认真执行供应商评估制度,确保产品来源的真实性和可追溯。
四、要加大广大养殖者规范使用兽药的宣传力度,要从合法正规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兽药产品并索取保存相关凭证;购买时要注意查看外包装的相关标识,可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手机APP扫描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重点查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作用用途(适应症)、用法用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信息是否齐全,也可登陆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网站(www.ivdc.org.cn)的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核实所购买兽药产品的批准信息;购买兽药后要按照说明书标签的贮藏条件保存兽药,并按照执业兽医医嘱、用法用量和休药期进行使用,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并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切实维护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五、各市(州)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加大违法案件的督查督办力度,及时汇总辖区内案件查处情况和违法线索收集,及时追踪查处。本期通报涉及案件的查处、追根溯源以及查处情况统计表一并于2019年3月1日前报送我局(附件可在甘肃农业信息网甘肃兽医栏目或甘肃兽药监管QQ群文件共享中自行下载)。查处情况统计表已在《甘肃省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甘兽医函〔2016〕60号)中以附件印发。
联系人:魏军义 电话/传真:0931-8179097
电子邮箱:gssyjdc@163.com
附件:1.2018年第三季度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兽用化学药品、中兽药等产品汇总表
甘肃省畜牧兽医局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