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至18日,开鲁法院集中审理并宣判了两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县人大代表、食品药品监督局分管领导,村镇代表,相关个体户应邀参加庭审。
据悉被告马某、李某(二被告系夫妻)以盈利为目的,自2015年开始,多次从奈曼旗低价收购死因不明的牛和马,运回开鲁县后肢解并销售。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马某和李某生产销售死因不明的牛马肉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李某在案件中发挥作用相对较轻,故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并追缴二被告共同非法所得1万元。
被告高某与孙某,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在通辽市科尔沁区经营豆芽加工厂,为盈利和延长保质期,二人在生产豆芽过程中加入“1+1”水、“4—氯苯氧乙酸钠即无根”及“腐菜灵”,后大量进行批发或零售。2018年8月,被县公安局食药环侦查大队查获。经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后进行销售,其二人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春节将至,民众食品需求旺盛,正是食品安全风险集中、事故易发的敏感阶段,开鲁法院高度重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指派业务素质高、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专门负责审理此类案件;同时加大惩治力度,依法从快处理、从重处罚,进一步维护了公众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