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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 第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1-23 07:52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抽检肉制品、饼干、豆制品、粮食加工品、乳制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等7类食品2402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385批次、不合格样品17批次。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抽检肉制品饼干豆制品粮食加工品、乳制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用农产品等7类食品2402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385批次、不合格样品17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食品涉及微生物、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指标。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哈尔滨市比优特商贸有限公司尚志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哈尔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林道斯哈尔滨风味红肠,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二、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华盛超市销售的标称天津市大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口口香肠,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福建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奥体阳光店销售的标称深圳富崎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广东省汕头市赞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孜然味手撕猪肉条和五香味手撕猪肉条,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四、北京京顺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仁和超市销售的标称卡夫(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口的诗琳娜奶酪味苏打饼干(原产地:马来西亚),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五、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湖南怡合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茶油豆腐(非发酵性豆制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六、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江苏省南京市网板路连锁店销售的特小凤精选鸡蛋,经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七、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白云分店销售的鲫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和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八、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龙泉店销售的鲫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和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九、沃尔玛(湖北)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黑鱼,经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检验发现,其中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沃尔玛(湖北)百货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沃尔玛(江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南昌新建分店销售的韭菜,经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发现,其中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沃尔玛(江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南昌新建分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一、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农贸市场卓家兰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二、天津市宝坻区世纪万家隆超市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三、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白云分店销售的绿农一品谷物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四、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州市罗源金源滨海新城店销售的公正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十五、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友好商场销售的西芹(精),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六、昆明市官渡区华林水产品摊销售的乌鱼,孔雀石绿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天津、黑龙江、福建、湖南、广东等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进口商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江西、湖北、云南、甘肃、新疆等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江苏、云南等省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docx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月21日
日期:201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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