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从2018年3月起在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新华镇城北新兴北街11号二楼、三楼从事经营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通过采取免费服务、发放宣传材料、播放视频材料、现场讲解等方式对经营的“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驼鸟油抑菌软膏”、“破壁松花粉制品”商品性能、功能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于2018年11月12日被本局联合公安部门当场查获。
经营中,当事人对属于食品的“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宣传为对人体筋膜有治疗作用,可内服可泡酒外擦;对属于食品的“破壁松花粉制品”通过《松花粉是最好的医药》的宣传书进行宣传为“松花粉能有效预防感冒、习惯性便秘、糖尿病、肿瘤等各种疾病”等内容;“驼鸟油抑菌软膏”其包装上表明的适用范围为劲、肩、腰脚疼痛的亚健康人群,未写明治疗功效,但当事人在宣传资料上的宣传为“驼鸟油抑菌软膏”的主要功效是消无菌性炎症、修复再生细胞、疏通经络,渗透性很强,被称为“液体黄金”。至查获时止,根据执法人员通过核对账目和消费者提供的数据统计,当事人对其商品的功能、性能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共获得销售收入8万余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