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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碘食盐消费警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1-18 09:4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提高广大消费者对加碘盐的认识,科学合理地选择和消费加碘盐,避免消费误区,现发布加碘食盐消费警示。
   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提高广大消费者对加碘盐的认识,科学合理地选择和消费加碘盐,避免消费误区,现发布加碘食盐消费警示
 
  食盐加碘是我国政府从1995年开始实施的消除碘缺乏病的策略。经过十多年的防治,我区于2009年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性目标。为巩固防治成果,贯彻落实国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的防治策略,原自治区卫生厅、盐务管理局于2011年12月2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的通知》(内卫疾字〔2011〕1333号),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规定,结合我区碘缺乏防治工作实际和重点人群碘营养水平,将内蒙古自治区食用盐碘含量确定为25mg/kg,允许波动范围为18-33mg/kg,该标准从2012年3月15日开始实施。
 
  需要提请我区广大消费者注意的是:
 
  一、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自然环境缺碘、公众摄碘不足所引起的甲状腺肿、克汀病、甲状腺功能减退、胎儿脑发育障碍和儿童智力发育潜在性损伤等一系列危害,但是碘摄入过量同样也会扰乱人体甲状腺的正常功能,导致甲状腺肿、甲状腺功能减退,还可诱发或促进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的发生和发展。
 
  二、选购加碘食盐时,注意外包装上标注的碘含量,建议购买标注为25mg/kg或18-33mg/kg的加碘食盐。
 
  三、因疾病等情况不宜食用加碘食盐的消费者,请在医师指导下选择未加碘食盐。
 
  四、如遇到食盐质量安全问题,请及时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日
 
日期:201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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