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003936161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第36号通告的高原菜籽油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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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1800000000393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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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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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菜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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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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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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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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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L/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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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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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湟中弘大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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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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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东区星之光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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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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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并(a)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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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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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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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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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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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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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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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环节
表2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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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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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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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品控制措施
立即封存库存产品60瓶,召回34瓶,未召回86瓶。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生产数量180瓶、货值6300元,已销售数量120瓶,库存数量60瓶。
(2)封存数量94瓶。
(3)召回34瓶,未完全召回。未完全召回原因:已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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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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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类别:生产过程控制不严。 一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苯并(a)芘超标;二是未配备苯并(a)芘项目的检测设备,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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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立案:2018年10月15日;
结案时间:2018年12月31日。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
(3)罚款人民币7457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30元。
处罚决定书编号:湟食药市监处罚〔2018〕40号,下达日期:2018-12-21。
(4)未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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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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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整改情况和具体措施:要求公司生产部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1.8l/瓶高原菜籽油)的生产灌装;由公司销售部对生产批次为2018年1月31日的高原弘大三级1.8升菜籽油抓紧在超市、市场查找下架、召回并全部记录封存;聘请厂家专业人员对购买的苯并(a)芘项目检测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对质检部检测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2)整改复查情况:湟中县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2日对该企业生产加工环境、工艺流程以及实验室设备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具体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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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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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通报事项。
(2)未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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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环节
西宁市城东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的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3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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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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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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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控制措施
立即封存库存产品22瓶,召回0瓶,未召回2瓶,被抽检6瓶。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购进数量30瓶、货值1260元,已销售数量2瓶,库存数量22瓶,被抽检6瓶。
(2)封存数量22瓶。
(3)召回0瓶,未完全召回。未完全召回原因:已售出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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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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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未索取全项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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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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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立案:2018年8月28日;
结案时间:2018年11月27日。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6元。
处罚决定书编号:宁东食药和市监处(2018)第39号,下达日期:2018-11-27。
(4)未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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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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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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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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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通报事项。
(2)未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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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控制情况于2018年11月1日由原省食药监局公布。
网址为:http://www.sdaqh.gov.cn/html/2018112/n691126699.html。
2.核查处置情况于2019年1月6日由我局公布。网址为:http://www.qhaic.gov.cn/content/spcjxx/5c346d2a5117b7ab3fc28705.htm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