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国务院批复同意,我国扩大接受《关于暂准进口的公约》(即《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B.2《关于专业设备的附约》和附约B.3《关于集装箱、托盘、包装物料、样品及其他与商业运营有关的进口货物的附约》。同时,对附约B.3中第2条第(2)项和第(3)项作出保留。
海关扩大接受“专业设备”和“商业样品”用途的暂时进境ATA单证册。暂时进境集装箱及配套的附件和设备、维修集装箱用零配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二)海关签注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进出境期限与单证册有效期一致。
(三)从境外暂时进境的货物(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除外)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主管地海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对暂时进境货物予以核销结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