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川市兴庆区李峰水产品经纪经销部销售的海多宝鱼(活)(抽样编号GC18000000001532458)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银川市兴庆区李峰水产品经纪经销部销售的海多宝鱼(活)(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001532458,购进日期为2018年8月2日),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要求,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该经营户属于市场摊贩,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于2018年11月7日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改正,并警告。(当场处罚决定书编号:食稽024号)
二、银川市兴庆区兴发盛业水产经销部销售的海多宝鱼(活)(抽样编号GC18000000001532459)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银川市兴庆区兴发盛业水产经销部销售的海多宝鱼(活)(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001532459,购进日期为2018年8月1日),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要求,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该经营户属于市场摊贩,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于2018年11月7日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改正,并警告。(当场处罚决定书编号:食稽012号)
三、银川市兴庆区晨翔海鲜销售部销售的花螺(抽样编号GC18000000004731539)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银川市兴庆区晨翔海鲜销售部销售的花螺(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004731539,购进日期为2018年8月20日),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于2018年9月28日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改正,并警告。(当场处罚决定书编号:食稽013号)
四、宁夏麦尔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麦尔乐广式月饼(口味见正面标示)(金牌五仁)(抽样编号GC18000000001532835)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标称宁夏麦尔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麦尔乐广式月饼(金牌五仁)(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001532835,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11日,规格型号为100克/袋),被抽样单位名称为银川市金凤区麦尔乐西饼万达广场店,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二)案件调查和产品控制情况:2018年9月10日,宁夏麦尔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召回了尚未销售的该批次月饼,并查找问题原因。经查,导致该批次月饼不合格的原因是包装机出现故障引起,由于包装机刀头故障达不到规定温度,造成产品包装袋密封不严,漏气后产品污染引起菌落总数超标。宁夏麦尔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书,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天对其进行了复查,宁夏麦尔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积极更换包装机关键零件切刀头,并加强包装机及相关设备的点检频次,由以前每10分钟点检一次改为现在的每5分钟点检一次。
(三)行政处罚情况
1、涉及的生产企业处罚情况: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30日对宁夏麦尔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88元;2、罚款10000元,并于当天向其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贺市监处字【2018】312号)。
2、涉及的经营企业处罚情况: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于2018年9月14日对银川市金凤区麦尔乐西饼万达广场店给予责令改正,并警告。(当场处罚决定书编号:食稽011号)
五、贺兰县新百联超市销售的双黄鸡蛋(抽样编号GC18000000001532667)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贺兰县新百联超市销售的双黄鸡蛋(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001532667,购进日期为2018年8月6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贺兰县新百联超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元;2、罚款5000元,并向其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贺市监处字【2018】257号)。
六、宁夏青铜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豆沙月饼(抽样编号GC18000000001532831)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标称宁夏青铜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豆沙月饼(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001532831,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13日,规格型号为80克/袋),被抽样单位名称为宁夏人人乐购物有限公司人人乐连锁超市,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涉及的生产企业处置情况:2018年9月13日,宁夏青铜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召回老豆沙月饼652袋,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依法扣押,认为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及时进行不合格原因的分析排查,并提交整改报告,主观上没有故意性,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较好的认识,接到检验报告后积极采取措施,召回了大部分不合格食品。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老豆沙月饼652袋;?没收违法所得309.6元;③罚款20000元。
2、涉及的经营企业处置情况:经调查,宁夏人人乐购物有限公司人人乐连锁超市从宁夏青铜峡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月饼120块,抽检26块,在收到检验报告时尚未销售,随后将剩余的94块全部退货。吴忠市利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月饼时,切实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及时向调查人员说明产品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宁夏人人乐购物有限公司人人乐连锁超市免予处罚。
特此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