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童某某、张某某自2013年起设摊点经营生鲜猪肉。2018年5月,二被告人在明知不能向猪肉上涂抹荧光增白剂的情况下,先后将成分不明的粉末状增白物加水勾兑后涂抹于其出售的猪肉表皮,以达到增鲜增白的效果。被群众举报后,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二被告人销售的猪肉摊点进行了检查,提取样品猪肉三份送检,南郑区公安局侦查中亦提取样品送检检测,经检验该猪肉样品中均检出荧光物质。经专家评估,该荧光物摄入过量,有潜在的致癌风险!
法庭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为谋取利益,违法添加国家禁止在食品、药品中添加的荧光物质,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其违法行为也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侵权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