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7日,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合肥市包河区九普家禽店销售的鸡蛋,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监督检查情况
2018年10月31日,合肥市包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由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911800001461 ),于2018年11月6日向合肥市包河区九普家禽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18年10月07日的鸡蛋。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采取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同时要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
三、产品控制措施
经查,合肥市包河区九普家禽店购进该批次鸡蛋30公斤,截至2018年11月6日现场检查时,共销售了30公斤,销售单价为每斤10元,货值金额为600元。合肥市包河区九普家禽店已按照执法人员要求公告召回并积极整改,但因据抽检时间较久,及食用农产品不易保存的特性,产品并未实现召回。
四、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合肥市包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6日对合肥市包河区九普家禽店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进行了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五、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营者分析,国抽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为养殖基地的问题。整改措施如下:将选择更优质的养殖基地,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健康、放心的产品。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食品流通监管处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