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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6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内市监通告〔2018〕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12-28 13:2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淀粉及淀粉制品27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抽检淀粉及淀粉制品27批次,合格样品11批次,不合格样品16批次,占比59.26%。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抽检淀粉淀粉制品27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        总体情况:
 
  抽检淀粉及淀粉制品27批次,合格样品11批次,不合格样品16批次,占比59.26%。
 
  二、        不合格产品情况:
 
  赤峰市海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磐鑫鲜土豆粉(宽),铝的残留量检出值为685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钢铁大街分公司经营的土豆粉条,铝的残留量检出值为283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赤峰市海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磐鑫鲜土豆粉(细,铝的残留量检出值为796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包头市正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土豆鲜粉条(宽),铝的残留量检出值为663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包头市正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土豆鲜粉条(细),铝的残留量检出值为661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呼和浩特市内蒙古塞河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塞河香土豆粉条,铝的残留量检出值为2038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呼和浩特市内蒙古塞河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塞河香土豆粉条,铝的残留量检出值为2000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呼和浩特市内蒙古仁德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土豆粉,铝的残留量检出值为1328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内蒙古锡林浩特市粉乡源加工厂生产的土豆粉,铝的残留量检出值为1538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内蒙古锡林浩特市粉乡源加工厂生产的土豆粉,铝的残留量检出值为1455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内蒙古锡林浩特市粉乡源加工厂生产的土豆粉(200g/袋),铝的残留量检出值为1578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乌海市来富粉条厂生产的来富粉条,铝的残留量检出值为1145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乌兰察布市绿丰食品加工园生产的土豆淀粉粉条(细),铝的残留量检出值为1829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乌兰察布市绿丰食品加工园生产的土豆淀粉粉条(粗),铝的残留量检出值为1486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赤峰市海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土豆粉,铝的残留量检出值为558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赤峰市海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土豆粉,铝的残留量检出值为518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经营企业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追查来源、认真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核查处置情况于2019年3月13日前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向社会公布。
 
  四、本次抽检全部检验合格生产企业8家11批次,具体名单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2. 淀粉及淀粉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3. 淀粉及淀粉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1日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一、淀粉及淀粉制品
 
  (一)抽检依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计数》(GB 4789.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28-2016)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抽检项目包括铅等重金属,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微生物指标,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等食品添加剂。
 
  附件下载:
 
 
日期: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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