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王某因此领到了六个月的刑罚。
2018年1月初,被告人王某在蚌埠市光彩大市场经营某羊肉汤馆期间,从一香油、香料商贩处购买“大烟壳子”(注:罂粟碱)调料粉末,并将此加入自制的羊油辣椒内,供人在食用羊肉锅时作为辅助作料食用。2018年1月17日蚌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王某自制的羊油辣椒进行了抽样检测,同年1月29日,经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测鉴定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罂粟碱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于2018年2月28日在该羊肉汤馆内当场搜查出并扣押羊油辣椒200克。同年3月9日,经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测鉴定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罂粟碱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两次抽检的羊油辣椒系被告人王某同一批次生产自制的食用作料。共计使用“大烟壳子”非法食用添加剂12天左右,销售金额1500元左右。案发后,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1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罂粟碱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在制作、销售的羊油辣椒内添加,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其具有坦白情节,且退出了违法所得,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