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海之最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武汉皇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椒盐味苏式月饼”
(一)抽检情况
2018年8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中百超市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永利花园店,对武汉海之最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武汉皇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360克(60克×6个)/筒、生产日期为2018-08-10的“椒盐味苏式月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5131948)。经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报告编号:911800001041),样品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委托加工和生产环节。武汉市东西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18年9月11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位于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号源香食品产业园内的武汉皇贵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生产车间、成品仓库、留样间,未发现不合格批次“椒盐味苏式月饼”。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椒盐味苏式月饼”(规格:360克(60克×6个)/筒,生产日期20180810)是武汉皇贵食品有限公司受武汉海之最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共生产10件,合计150筒,抽样8筒,召回107筒。该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记录、出库记录、鄂州食药监查扣【2018】3057号文书复印件。
2018年9月25日,武汉市东西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委托方武汉海之最食品有限公司就不合格产品销售情况进行了调查,该公司现场出示了与武汉皇贵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代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该批次“椒盐味苏式月饼”由武汉皇贵食品公司直接发往销售商:中百超市有限公司,又由中百超市有限公司全部发往湖北中百超市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武汉皇贵食品有限公司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通知经销商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已下架召回107筒。
武汉市东西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武汉皇贵食品有限公司处以:1、没收椒盐味苏式月饼107筒;2、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经营环节。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鄂州市局”)执法人员接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18年9月11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位于鄂州市滨湖南路与凤凰路交汇处永利花园2号楼1层5号商铺的湖北中百超市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永利花园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该公司货架、仓库、进货台账及销售记录,发现不合格批次“椒盐味苏式月饼”剩余35筒。
经查,湖北中百超市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为连锁公司,下辖多家零售经营店,各零售经营店由鄂州分公司统一配送,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椒盐味苏式月饼”10件,每件15筒,共计150筒,分别分配到永利花园店43筒、文苑一号店107筒,其中,永利花园店有8筒用于本次食品安全抽检,鄂州市局查封扣押35筒,文苑一号店的107筒被厂家召回。
中百超市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9月11日,鄂州市局执法人员向其送达《检验报告》和不合格食品检验结果告知书,该负责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申请复检。2018年10月30日鄂州市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食药监食罚告〔2018〕第3057号),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中百超市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积极查找原因,发现在进货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鄂州市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椒盐味苏式月饼”35筒;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捌元肆角(¥:158.4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6500.00元),罚没合计陆仟陆佰伍拾捌元肆角(¥:6658.40元),上缴国库。该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该案已结案。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