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渔船管理和捕捞许可制度是渔业管理最基本的制度,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好学习、宣传教育、政策解读和贯彻实施,准确把握和贯彻《规定》精神,切实增强渔业部门依法行政和服务渔民的能力与水平,提高渔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合法持证生产的自觉性。
《通知》强调,新修订的《规定》对推进渔船分类分级分区管理改革、强化属地监管职责、提高渔船组织化程度、加强渔船各环节管理、加大执法力度等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要对照《规定》,抓紧修订地方配套规定和管理措施,与新制度相互衔接,确保《规定》有效落实。要强化渔船分区作业管控,严格限定作业区域,加强渔船属地管理,严禁大中型渔船跨海区买卖,严禁小型渔船跨省买卖。要强化渔船源头管控,严禁审批制造“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加强渔捞日志管理,大力推广电子渔捞日志。同时,要充分发挥渔民群众和渔业企业参与捕捞业管理的基础作用,在办理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时,应提供渔业组织的意见。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中央“放管服”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签发人责任制,确保渔船证书证件审批更加规范、责任更加明确。加强执法监督,落实行政处罚措施,加大对涉渔“三无”船舶、无证捕捞和“绝户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要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对失信申请人应按规定予以限制,加强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大力推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服务,实现渔船证书证件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发证等全国“一网通办”和无纸化办公,更好服务产业发展和渔民群众。
相关报道: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8)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