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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8〕108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12-08 12:58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原文: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食品安全标准监测评估“十三五”规划》要求,为推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开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量监督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食品安全标准监测评估“十三五”规划》要求,为推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开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11月27日
 
  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三五”规划》和国务院食安委会议要求,推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以下简称标准跟踪评价)有效开展,保障标准跟踪评价实施效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 工作目标与原则
 
  围绕建立“最严谨的标准”,通过开展标准跟踪评价,了解标准执行情况,发现标准存在的问题,为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和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提供参考依据。
 
  (一)将标准跟踪评价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服务食品产业发展、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相结合,通过标准跟踪评价发现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与具体标准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
 
  (二)在标准跟踪评价过程中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培训与宣贯,坚持常规与重点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主动为各方解疑释惑,提升标准指导、解答服务水平。通过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标准跟踪评价,建立和完善标准联合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标准工作的透明度与社会参与水平。
 
  二、 工作方式与内容
 
  (一)依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平台(http://bz.cfsa.net.cn:9001,以下简称跟踪评价平台)广泛收集对每项标准的具体意见和建议。标准使用各方均可通过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上的跟踪评价平台反馈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困难与问题,可针对每个单项标准设定的技术指标、标准文本内容、标准实施效果等方面提出具体的修订意见、建议及相关理由或依据。
 
  (二)按照产品类别,通过量化评分,开展产品专项跟踪评价。以各类食品产品为对象,采用量化评分的方式,开展专项评价,横向评价不同类别食品产品涉及的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完整性等内容。主要包括标准适用范围是否合理,在通用标准中对应的食品分类是否清晰,引用通用标准是否适当,涉及通用标准中各项安全指标要求是否合理,标签要求是否合理,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是否满足食品安全需要,产品所适用的其他推荐性标准与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存在交叉、矛盾,产品标准所引用的检验方法是否可行等。食品产品专项评价问卷可以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在线填写。
 
  (三)对拟修订的标准或重点标准,统一组织意见收集。对列入修订计划的标准、部分涉及面广的重点标准或公众、行业关注的标准,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更加有指导性和针对性的意见收集。通过标准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监管部门组织统一培训、调研,对常态化模式所收集的信息缺失或不充分的问题进行深度调查收集,深入客观评价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执行成本等。
 
  三、 组织实施
 
  (一)强化顶层设计,统一部署有序开展工作。采取“顶层设计、分工协作”的方式开展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承担标准跟踪评价的组织管理,负责标准跟踪评价的顶层设计、部门协调和督促检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标准跟踪评价的组织实施,制定具体技术要求,开展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负责统一设计和维护跟踪评价平台及相关在线调查页面。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省级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等部门依法组织辖区内食品行业组织、生产经营者及相关检验、科研、教学机构参与标准跟踪评价,采取培训会、座谈会、网上调查、实地调查、专家咨询、专题研讨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合理评估各方意见建议。
 
  (二)充分发挥各地产业组织优势,建立省级跟踪评价协作组长效机制。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当地食品产业发展情况,组建省级标准跟踪评价协作组,侧重选择部分类别食品产品,连续3—5年协同开展相应类别产品标准的专项跟踪评价,全面深入了解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每个标准跟踪评价协作组由经验相对丰富的省份作为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本协作组年度任务分工和工作督促、落实,并牵头汇总分析专项跟踪评价意见,形成报告。省级标准跟踪评价协作组任务分工详见附表。
 
  (三)发挥基层力量,提升标准管理队伍业务能力。鼓励各省份充分发挥基层力量,建立长效机制,组建专业队伍安排相应经费开展标准跟踪评价。结合工作任务细化本辖区跟踪评价工作方案,合理分解跟踪评价工作任务,带动基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参与跟踪评价工作。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通过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规范地方标准制定,可以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模式组织本辖区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四)提升标准服务水平,做好标准解疑释惑和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指导解答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标准宣传和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检验人员、企业正确理解、准确掌握标准规定,切实做好标准执行,促进标准落实,提高食品安全科学管理水平。通过跟踪评价发现的问题,尤其是对标准误解、缺乏认识等问题,要及时给予解答、解决。同时大力宣传标准在带动行业发展、保障消费者健康方面发挥的作用,让社会各方了解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重要意义。
 
  四、 结果报送与利用
 
  (一)通过跟踪评价平台实时收集和汇总的意见建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要及时处理,整理分析后适时提出标准修订建议,并适时对各地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进行督导、总结、反馈,督促改进各地标准相关工作。
 
  (二)通过协作组组织实施专项跟踪评价的,由协作组牵头省份对本协作组承担的专项跟踪评价结果分析处理,形成专项评价协作组工作报告,每年年底前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司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2018年底前仅报送所牵头协作组分工、任务分配和初步开展工作进展)。
 
  五、 保障措施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要求,主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做好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根据各地标准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统筹安排,系统部署,认真做好承担的协作组分工任务,确保跟踪评价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条的有关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食品安全财政预算申请,需要配备必要的经费保障,积极争取相关财政经费投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已纳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对各地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及时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报送标准跟踪评价完成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各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对各地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附表:省级标准跟踪评价协作组任务分工
 
  附表
 
 
省级标准跟踪评价协作组任务分工
序号
组别
涉及的标准目录
标准号
协作组省份
1
乳及乳制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酪
GB 5420-2010
黑龙江、陕西(共同牵头)
江苏
河北
宁夏
内蒙古
甘肃
青海
新疆
贵州
广东
西藏
兵团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GB 11674-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炼乳
GB 1310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
GB 1930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
GB 1930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 19644-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
GB 1964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
GB 19646-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
GB 2519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
GB 2519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
GB 2519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
GB 25595-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酪蛋白
GB 3163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
GB 12693-2010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理化检验方法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微生物检验方法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通用标准中的相关指标
2
肉及肉制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
GB 2730-2015
北京、河北(共同牵头)
天津
山西
新疆
江苏
广西
宁夏
内蒙古
河南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
GB 272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0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肠衣
GB 1496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
GB 2079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GB 12694-2016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理化检验方法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微生物检验方法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通用标准中的相关指标
3
水产及水产制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
GB 19643-2016
江苏(牵头)
浙江
湖北
海南
福建
广西
辽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海参
GB 3160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3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 1013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20941-2016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理化检验方法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微生物检验方法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通用标准中的相关指标
4
蛋及蛋制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49-2015
湖北(牵头)
重庆
山东
河南
安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21710-2016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理化检验方法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微生物检验方法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通用标准中的相关指标
5
粮食及粮食制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
GB 17400-2015
北京(牵头)
江苏
湖南
黑龙江
湖北
陕西
内蒙古
河南
江西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1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
GB 709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
GB 710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面筋制品
GB 27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
GB 19295-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
GB 1964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
GB 271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粕类
GB 1493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
GB 2037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GB 3163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 2712-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原粮储运卫生规范
GB 2250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谷物加工卫生规范
GB 1312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卫生规范
GB 895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
GB 31646-2018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理化检验方法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微生物检验方法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通用标准中的相关指标
6
油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料
GB 19641-2015
上海(牵头)
广东
河北
广西
宁夏
江西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GB 1014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
GB 1519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16-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8955-2016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理化检验方法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微生物检验方法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通用标准中的相关指标
7
饮料、冷冻饮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
GB 2759-2015
浙江(牵头)
湖北
上海
广东
山东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
GB 17325-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GB 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 8537-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269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GB 19304-2018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理化检验方法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微生物检验方法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通用标准中的相关指标
8
果蔬、食用菌、坚果、籽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
GB 14884-2016
黑龙江(牵头)
天津
新疆
贵州
云南
河北
吉林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
GB 271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096-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1930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生产卫生规范
GB 8956-2016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理化检验方法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微生物检验方法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通用标准中的相关指标
9
糖果、巧克力、甜味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
GB 17399-2016
上海(牵头)
湖北
辽宁
江西
山东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
GB 9678.2-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
GB 1929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3104-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1520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14963-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花粉
GB 3163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巧克力生产卫生规范
GB 17403—2016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理化检验方法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微生物检验方法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通用标准中的相关指标
10
调味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GB 2719-2018
广东、江苏
(共同牵头)
四川
湖北
青海
辽宁
山西
重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GB 31644-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17-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
GB 1013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
GB 271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2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
GB 2687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生产卫生规范
GB 895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生产卫生规范
GB 8953-2018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理化检验方法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微生物检验方法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通用标准中的相关指标
11
酒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7-2012
贵州(牵头)
江苏
海南
宁夏
福建
安徽
山西
甘肃
青海
四川
河北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8-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
GB 3164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 895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 1269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啤酒生产卫生规范
GB 8952-2016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理化检验方法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微生物检验方法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通用标准中的相关指标
12
特殊膳食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GB 10767-2010
江苏(牵头)
黑龙江
湖北
上海
陕西
河北
辽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
GB 1076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GB 10769-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GB 1077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GB 25596-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GB 2992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
GB 2257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
GB 2415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GB 316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 2379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 29923 2013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理化检验方法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微生物检验方法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通用标准中的相关指标
13
其他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
GB 31639-2016
湖北(牵头)
重庆
江苏
山东
河南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GB 1674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
GB 1740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
GB 709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
GB 31645-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3160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31647-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895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1740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辐照加工卫生规范
GB 1852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航空食品卫生规范
GB 31641-2016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理化检验方法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微生物检验方法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通用标准中的相关指标
日期:20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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