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
本次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粮食加工品、冷冻饮品、饮料、方便食品、速冻食品、豆制品、糕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和餐饮食品等9类食品726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709批次、不合格样品17批次。检验项目、合格及不合格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如东县兵房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海门佳旺食品厂生产的云片糕,生产日期为2018-09-16,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徐州易买得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徐州新诚和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咸面包,生产日期为2018-08-18,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三)徐州市云龙区乐厨生鲜超市销售的标称江苏艾美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上海赤豆王冰棍,生产日期为2018-07-10,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四)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乡信得过超市销售的标称泰州市晶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不添加白砂糖豆奶粉,生产日期为2018-09-01,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五)建湖县近湖好一多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徐州市朝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豆沙拉面包,生产日期为2018-08-25,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六)如东县兵房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如皋麦香园食品厂生产的步步糕,生产日期为2018-09-17,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如东县兵房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如皋麦香园食品厂生产的南通麻糕,生产日期为2018-09-17,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如东县兵房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如东县跃华食品厂生产的状元糕,生产日期为2018-05-04,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九)盱眙马坝路铁铸食品店销售的标称铜山区金澎食品厂生产的手工面包,生产日期为2018-09-03,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十)江苏振大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徐州鸿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永缘手撕面包,生产日期为2018-08-02,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十一)南京易鲜合邻伴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鄄城县乐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蓉大面筋,生产日期为2017-11-20,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十二)南京市鼓楼区美购百货超市店销售的标称平顶山市和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心棒(调味面制食品),生产日期为2018-01-16,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十三)射阳县世纪华联超市黄沙港加盟店销售的标称建湖县上冈饮料食品厂生产的市聚香系列食品 京果,生产日期为2018-09-12,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四)王朝建(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贾汪区工业园鑫鸿食品厂生产的奶香沙拉面包(烘烤类糕点),生产日期为2018-08-06,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五)连云港家得福商贸有限公司双盛花园店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南京朝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南京金麦穗食品厂生产的江南糕点,生产日期为2018-05-28,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十六)东海县牛山香飘飘纸包鱼店使用的标称连云港市黄金湾餐具消毒有限公司生产的筷子,生产日期为2018-09-24,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十七)东海县牛山镇湘色满园驴肉馆使用的标称连云港市黄金湾餐具消毒有限公司生产的筷子,生产日期为2018-09-27,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南京、徐州、盐城、南通、连云港、淮安、宿迁、泰州等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各有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控制措施,3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的不合格批次食品,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docx
2. 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3. 合格产品信息.xlsx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