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诉称,2018年6月24日晚上,李某与3名同学在某餐厅聚餐。聚餐过程中李某喝了酒,次日凌晨2点左右从餐厅三楼下二楼时,不慎从楼梯拐角处坠落到二楼受伤。餐厅的工作人员拨打了120,但根据医院的票据显示,直到凌晨4点李某才被送到304医院急救。
原告李某认为,该餐馆的墙面都是落地玻璃,在玻璃外面没有任何防护措施,餐厅的经营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管理责任,存在严重过错。事故发生后,餐厅经营人未及时提供救助,并拒不提供监控记录,且认为救助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该事故给李某造成非常严重的后遗症,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