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食用农产品275批次,不合格25批次;蛋制品122批次,不合格2批次。速冻食品113批次,豆制品121批次,罐头60批次,餐饮食品67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产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1)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孙梦亚水产商行销售的黑鱼(乌鳢),氧氟沙星检出值为33.3 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磺胺总量检出值为307μg/kg,比标准规定≤100μg/kg高出2.07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2)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孟氏水产行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382μg/kg,比标准规定≤100μg/kg高出2.82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3)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龚兴荣水产商行销售的多宝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1.68×103μg/kg,比标准值规定≤100μg/kg高出15.8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4)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黎小水产商行销售的黄鱼,甲硝唑检出值为4.5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5)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洪卫华食品商行销售的鲶鱼,孔雀石绿检出值为35.8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6)宁波市蔬菜批发市场内124号(经营者:张红平)销售的小米椒,咪鲜胺检出值为6.39 mg/kg,比标准规定≤2mg/kg高出2.2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7)宁波市江北叶平君海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竹节虾,二氧化硫检出值为0.25g/kg,比标准规定≤0.1g/kg高出1.5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8)宁波市江北丹霞海鲜商行销售的梭子蟹,镉检出值为1.4mg/kg,比标准规定≤0.5mg/kg高出1.8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9)宁波市江北毛荷琴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梭子蟹,镉检出值为1.6mg/kg,比标准规定≤0.5mg/kg高出2.2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10)宁波市江北甬海活鲜水产行销售的梭子蟹,镉检出值为0.80mg/kg,比标准规定≤0.5mg/kg高出0.6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11)温州现代农贸城徐华娟水产店销售的鱿鱼,镉检出值为4.6mg/kg,比标准规定≤2.0mg/kg高出1.3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12)温州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经营者:李英兰)销售的芹菜,毒死蜱检出值为0.30 mg/kg,比标准规定≤0.05mg/kg高出5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13)宁波市江北路林毛海意海鲜行销售的黄鱼,氧氟沙星检出值为14.1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14)宁波市江北路林毛海意海鲜行销售的海鲈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245μg/kg,比标准规定≤100μg/kg高出1.45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15)浙江神仙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浙江多味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蛋(卤鸡蛋),金刚烷胺的检出值为157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16)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阳财水产商行销售的梭子蟹,镉检出值为2.2mg/kg,比标准规定≤0.5 mg/kg 高出3.4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17)宁波市蔬菜批发市场内617号(经营者:龚银枝)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值为0.040 mg/kg,标准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18)宁波市蔬菜批发市场内612号(经营者:陶金辉)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值为0.043mg/kg,标准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19)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阳财水产商行销售的虾蛄,镉检出值为2.0mg/kg,比标准规定≤0.5 mg/kg 高出3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20)浙江神仙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浙江多味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喜蛋(卤鸡蛋),金刚烷胺的检出为62.2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21)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训祥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梭子蟹,镉检出值为2.8mg/kg,比标准规定≤0.5 mg/kg 高出4.6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22)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孝萱水产商行销售的黑鱼,氧氟沙星检出值为120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23)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钟新凤肉类商行销售的乌鸡,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151μg/kg,比标准规定≤100μg/kg 高出0.51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24)萧山区北干街道明星农贸市场77号(经营者:周启习)销售的鲫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211.22μg/kg,比标准规定≤100μg/kg 高出1.11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25)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小耿蔬菜商行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值为0.071 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26)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佛堂镇五洲大道2000号大车停放交易区豆芽临时过渡商位45-2(经营者:叶栏花)销售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值为0.45 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27)杭州骆家庄农贸市场廖洪亮水产商行销售的大闸蟹,氧氟沙星检出值为4.07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通报相关地市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金华、台州等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杭州、宁波、温州、金华等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上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