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糕点121批次,不合格7批次;食用农产品138批次,不合格7批次;饼干3批次,不合格1批次。豆制品61批次,速冻食品174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产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1)宁波市镇海区骆驼亲友亲休闲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浙江小王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王子多一道蒸蛋糕干(冷加工),铝的残留量初检值为173mg/kg,复检值为143mg/kg,标准规定≤100mg/kg。初检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复检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宁波市镇海区骆驼亲友亲休闲食品店销售的标称宁波市镇海康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沙琪玛,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1.2g/100g,比标准规定≤0.25g/100g高出3.8倍。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3)温岭市优益惠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浙江金旺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上海香葱苏打,过氧化值初检值为1.674g/100g,复检值为1.5 g/100g,标准规定为≤0.25g/100g。初检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机构为宁波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4)浙江上百贸易有限公司万和城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浙江新昌同兴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酥京枣,酸价(以脂肪计)的初检值为5.6mgKOH/g,复检值为5.7mgKOH/g,标准规定≤5mgKOH/g。初检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复检机构为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5)嵊州市雷旺超市销售的标称杭州富阳鑫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果味面包,酸价的初检值为7.5mgKOH/g,复检值为8.4mgKOH/g,标准规定≤5mgKOH/g。初检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复检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杭州站。
(6)嵊州市雷旺超市销售的标称杭州富阳鑫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面包,酸价的初检为7.4mgKOH/g,复检值为10.5mgKOH/g,标准规定≤5mgKOH/g。初检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复检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杭州站。
(7)海宁市硖石小香副食品店销售的标称龙泉市福仙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饼椒盐味,酸价(以脂肪计)的检出值为6.8mgKOH/g,比标准规定≤5mgKOH/g高出0.36倍。霉菌的检出值为400CFU/g,比标准规定≤150 CFU/g高出1.66倍。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经属地监管部门查证,该产品非龙泉市福仙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系假冒食品。
(8)武义汪村好邻居超市销售的标称云和县顺发食品厂生产的沙琪玛,铝的残留量初检值为151mg/kg,复检值为初检值为144mg/kg,标准规定≤100mg/kg。初检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复检机构为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9)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杭州蔬菜批发交易市场(经营者:陈文文)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值为0.30 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10)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杭州蔬菜批发交易市场(经营者:陈文文)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值为0.30 mg/kg,标准值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11)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塘菜市场豆芽摊位(经营者:李雪平)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值为0.023 mg/kg,标准值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12)温州现代农贸城舒爱萍肉品店销售的猪肾,磺胺总量检出值为222μg/kg,比标准值规定总量≤100μg/kg高出1.22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13)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杭州蔬菜批发交易市场黄世善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鸭蛋,氟苯尼考检出值为1.5μg/kg,标准值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14)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杭州蔬菜批发交易市场郑修阳禽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鸭蛋,氟苯尼考检出值为96.7μg/kg,标准值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15)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五和肉类交易市场汪品肉类商行销售的三黄鸡,强力霉素检出值为166μg/kg,比标准值规定≤100μg/kg高出0.66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通报相关地市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温州、绍兴、金华、丽水等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金华、台州等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杭州、宁波、温州等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上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