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7月21日,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武里山路分公司经营的洋鸡蛋,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当事人申请,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对该公司经营的洋鸡蛋进行了复检,检验结论维持为不合格。
二、监督检查情况
2018年8月23日,合肥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领取了由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出具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J2018MC2796),于2018年8月24日向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武里山路分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涉案批次洋鸡蛋在售,执法人员随即检查该企业的进货、销售等记录,该批次鸡蛋已全部售完,并留有检查笔录。同时,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
2018年8月29日当事人申请复检,2018年9月26日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出具了编号为FA18-22118的检验报告,报告结论为“样本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氟苯尼考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其中氟苯尼考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样品实测值为0.62ug/kg。合肥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9月28日收到复检报告后,9月29日,执法人员将复检报告送达了当事人。
三、产品控制措施
经查,这批鸡蛋是当事人于2018年7月18日从稷山县众创养鸡专业合作社进货的,数量599KG,单价7.4元/KG,总金额:4432.6元。截至2018年8月24日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7.98元/公斤,因鸡蛋运输过程中有部分损坏,食堂留用部分,无法计算总销售金额。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武里山路分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即刻主动发布了召回公告,但因距抽检时间较久,及食用农产品不易保存的特性,产品并未能召回。合肥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18日向供货商所在地山西省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了《案件线索移送函》(合新市监食药线索〔2018〕11号)。
四、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的相关规定,合肥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24日对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武里山路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进行了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合肥新站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五、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营者分析,国抽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主要为农产品养殖单位的问题。整改措施如下:将选择更优质的农产品供货商,同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放心的产品。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食品流通监管处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