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同时,支付销售额十倍的赔偿金。这是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起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从过路商贩处购得5袋肠衣盐,后将肠衣盐用于卤制品加工。至2018年1月9日,被告人张某将24.925公斤肠衣盐用于卤制品加工,并将用肠衣盐加工的鸡爪、鸡翅尖、鸡肫、鸭肫出售给卤制品摊贩陈某、季某等批发商,共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经鉴定,该肠衣盐为不合格食盐。经江南大学食品学院专家认定,被告人张某采用肠衣盐加工卤制品和卤水等,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购买的食用盐不符合安全标准,仍用于卤制品加工并对外出售,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还违反了《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公告未能寻找到受害人的情况下,依法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在南通市级以上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价款的十倍赔偿金63400元。
当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由审判员三人、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将择期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