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权威发布 » 市场监管局 »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11-23 14:17 来源:河南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中,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杨氏跃通鲜果行销售的沃柑,三唑磷检出值为0.6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6号),涉及我省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中,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杨氏跃通鲜果行销售的沃柑,三唑磷检出值为0.6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二、查处情况
 
  经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中牟县杨氏跃通鲜果行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沃柑,是2018年3月9日经中间人黄金昌、陈明勇介绍,从南宁市武鸣区太平镇庆乐村的村民黄进荣处购进的,共购进40065.9公斤,已销售完毕。中牟县杨氏跃通鲜果行在购进过程中留存有相关票据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等材料。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进行证实。
 
  中牟县杨氏跃通鲜果行销售农产品农药残留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但该公司能够提供上述产品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中牟县杨氏跃通鲜果行免于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郑)食药监食罚﹝2018﹞53号。
 
  2018年11月22日
日期:2018-11-23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www.sqrdapp.com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