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11月19日,上海市食药监局消息发布2018年第12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2号)、《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3号)、《关于2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4号)、《关于2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5号)涉及上海市7家食品经营企业7批次不合格食品。上海市食药监局对这7家食品经营企业进行核查处置,其中3家企业被罚款。
大润发等3家经营企业被罚款
据核查通报显示,有3家经营企业被罚款,分别为上海康仁乐购超市贸易有限公司分公司、上海宝山罗店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索伊贸易有限公司。
据了解,上海康仁乐购超市贸易有限公司分公司销售的草鸡蛋检出氟苯尼考不合格,生产日期:2018.3.1。经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上海康仁乐购超市贸易有限公司分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草鸡蛋的情况为:购入172公斤,销售172公斤,无库存。上海康仁乐购超市贸易有限公司分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草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上海康仁乐购超市贸易有限公司分公司处罚人民币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51.12元。
上海宝山罗店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翔鹿鲜土鸡蛋,规格型号:600克(15枚装)/盒;生产日期:2018.2.23;标称生产企业:南通天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经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上海宝山罗店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上述不合格翔鹿鲜土鸡蛋的情况为:购入144盒,销售144盒(含抽样5盒),无库存。上海宝山罗店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翔鹿鲜土鸡蛋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上海宝山罗店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予以减轻处罚,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806.4元。
天猫商城信礼坊旗舰店(经营者为上海索伊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五香花生,规格型号:200克/袋;生产日期:2018.2.26;标称生产企业:江苏味冠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调查,上海索伊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五香花生的情况为:购入50袋(共计10公斤),销售50袋(共计10公斤),无库存。上海索伊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五香花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上海索伊贸易有限公司予以减轻处罚,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43元。
1号店销售3批次不合格食品被要求停售、下架和召回
还有1号店销售的3批次不合格食品被要求停售、下架和召回,并限期提供整改报告。
1号店羊无忌旗舰店在1号店(网站)销售的黄牛肉(五香味)、黄牛肉(麻辣味)检出菌落总数不合格,标称生产企业:四川天一味食品有限公司;1号店自营鹤王旗舰店(经营者为武汉京东金德贸易有限公司)在1号店(网站)销售的鹤王牌阿胶浆检出蛋白质不合格,标称生产企业:山东鹤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对1号店平台运营方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调查,“1号店羊无忌旗舰店”为深圳市揽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1号店平台的入驻商家,“1号店自营鹤王旗舰店”为武汉京东金德贸易有限公司在1号店平台的入驻商家,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对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进行了查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已责令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限期提供整改报告。
除上述企业外,还有天猫黄金搭档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年轻态牌劲骨胶囊,标称生产企业: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霉菌和酵母。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调查,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年轻态牌劲骨胶囊的情况为:进货720盒,销售193盒(其中用于检测2盒),库存527盒。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年轻态牌劲骨胶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相关的检测报告等材料,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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