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4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食安办〔2017〕31号)精神,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食药监法〔2016〕13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我省各铁路沿线县级食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铁路车站周边的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并和铁路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密切配合,支持其开展好铁路站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铁路沿线地方食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要求,配合铁路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对食品的监督抽检,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信息。
三、铁路沿线县级食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与铁路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并及时相互通报站车及其周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协同处置好相关食品安全事件。
四、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铁路车站主体站房前风雨棚以内、候车室、站台等站内区域的食品经营户由贵阳铁路卫生监督所进行许可和监督,各铁路车站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管部门协助管理,加强站内外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的配合,严厉打击食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五、各级地方食品监管部门要和铁路运输食品监管机构积极沟通,交流监管信息,对在监管中遇见的涉及双方共同和交叉管理的问题及时向市、州食品监管部门和贵阳铁路卫生监督所报告。(贵阳铁路卫生监督所应急值班电话:0851—88271127 13885173414)
六、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站车和铁路运营站段范围内的食品销售、食品贮存、食品运输、餐饮服务等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实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统一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组织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举报铁路运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对在铁路运营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经营要求
第六条 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改善食品生产经营环境,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铁路站车及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行食品安全质量体系认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 铁路站车食品销售应当实行统一采购、统一进货制度,加强食品销售台帐管理,保持场所环境整洁,禁止销售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八条 铁路餐车应当实行集中统一进货制度,净菜、冷热链食品配送上车,食品分类冷藏、即时加工;物品定位存放,餐饮具洗消合格,环境卫生整洁,避免交叉污染;食品加工设备齐全、功能完好,保证食品安全。
第九条 铁路运营站段职工食堂应当建立开办者第一责任人制度,做到设施设备齐全、功能完好,食品分类冷藏、即时加工和餐饮具洗消合格。落实食品贮存、食品加工、通风防尘、防鼠防虫、垃圾处理等风险控制要求,实施食品留样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条 铁路运营集中加工快餐盒饭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达到厂房洁净、封闭加工、流程合理等控制要求,落实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要求,实施食品留样措施,做到全程可追溯。盒饭应当标注生产日期,配送应当达到贮运温度、时间等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铁路站车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章 贮存与运输要求
第十二条 承运食品的车站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符合铁路货物运输规定,保持货场环境卫生整洁,实施食品定点货位存放,做好货品查验登记,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十三条 承运食品的车站应当落实食品贮存通风、防潮、鼠虫害等风险控制要求,保证食品贮存货位达到贮存温度、湿度等食品安全标准,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混装。
第十四条 承运食品的车辆应当符合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标有清洗合格标识,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 承运鲜肉类、水产品等易腐败变质食品,应当具有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温度、湿度等食品安全控制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辖区内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凭执法证件在辖区内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公布检验结果,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条 发生铁路食品运输污染、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属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施设备等控制措施,会同有关部门、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按预案要求报告。
第二十一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必要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 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铁路站车是指铁路车站和铁路客货运列车。铁路车站范围指铁路车站主体站房前风雨棚以内、候车室、站台等站内区域。
本办法中的铁路运营站段包括直属车站、车务段、客运段、机务段、供电段、车辆段、动车段、工务段、电务段,以及行车公寓(招待所)、配餐基地等铁路基层单位。铁路运营站段范围指铁路运营站段所属单位围护设施结构以内的地域。
第二十四条 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要求,本办法未规定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名单
1.哈尔滨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2.沈阳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3.北京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4.太原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5.呼和浩特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6.郑州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7.武汉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8.西安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9.济南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0.上海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1.南昌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2.广州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3.南宁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4.成都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5.昆明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6.兰州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7.乌鲁木齐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8.青藏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抄送:贵阳铁路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