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经营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2015年实施以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销售环节酒类的监管力度,全区酒类监管得到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管水平不断提升。然而随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废止,酒类监管工作发生了变化,原来制定的“规范”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监管工作的变化,需要进行重新修订。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食品流通处结合上半年酒类经营监管调研情况,于8月24日起草并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自治区局机关各处室、各市局征求意见,并在自治区局官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收到0条反馈意见。经处务会研究后,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经营管理办法》。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一条。
第一条至第三条,包含了实施目的、适用范围、酒类的含义等。
第四条规定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至第十六条,从鼓励酒类经营者连锁经营,到酒类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主体责任,销售酒类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对酒类经营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
第十二条,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