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刘某在逛街时被一家药店的一则标有“伟哥”标签的性保健药品广告所吸引,并在药房工作人员的劝诱下购买了600多元的该产品。当晚刘某服用该药品后,出现了头晕、脸红、心跳加快等不良反应。
事后,刘某认真查看其购买药品的包装,认为该药是伪劣产品,于是在第二日便找到药房要求药房返还购买货款630元外,还要求药房十倍赔偿,共计6930元。而药房则辩称他们进购的药品都是经过正规的销售渠道,绝非伪劣产品,刘某是故意敲诈讹钱。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无奈之下,刘某一纸诉状将药房告上法庭,要求药房赔偿6930元的损失。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仍各执一词,刘某认为药房出售的“伟哥”的性保健药品包装上无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和质量合格证,属于“三无产品”;而药房则出具了其进货单以证明其进货是来自正规渠道,药品包装上的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和质量合格证比较模糊,但不足以认定该药为伪劣产品。
法庭经审理查明,该药房相关手续齐全,但由于药房监管人员监督不到位,导致少量包装上无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和质量合格证的性保健品流入药房,存在进货不当,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由于刘某不愿对自己服药后出现的不良反应进行司法鉴定,加之药房承认自己监管不力并愿意接受法院调解,为此承办法官遂趁热打铁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药房方同意返还刘某购买货款并承担所购货款的五倍赔偿款,刘某为此感到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