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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11-06 16:12 来源:北京市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各区局、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直属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市保化审评中心、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观察员制度
 
  各区局、直属分局负责对现场核查全过程实施监督,对核查程序、过程、结论是否符合规定提出明确意见,对于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批过程中发现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各区局、直属分局应于现场核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填写《现场核查过程观察记录》(附件1),加盖电子公章报市局纳入许可档案管理。市保化审评中心负责汇总企业许可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问题线索,填写《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问题线索告知单》(附件2),将违法线索通报负责实施日常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案查处。
 
  二、严格实施许可证后监督检查
 
  各区局、直属分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食药监〔2016〕34号)要求,在许可后3个月内对获证企业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判定结果为通过现场核查的,要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在1个月内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各区局、直属分局书面提交整改报告。
 
  三、执行企业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报告制度
 
  获证食品生产者因季节性或其他原因停产半年以上的,恢复生产时应当向负责实施日常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由相关区局、直属分局组织开展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四、建立完善许可证撤销注销程序
 
  对因生产场所搬迁、拆迁等原因造成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企业不主动申请注销生产许可的,可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联合企业所在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核实有关情况,将检查结果报告市局。由市局作出撤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应当自撤销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的,由市局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附件:1   现场核查过程观察记录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日
 
  (联系人:朱燕平,杨延杰;联系电话:83979627,83979626)
日期:201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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