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饮料占7批次
不合格食品中,饮料占7批次。其中6批次为饮用水,有5批次检出铜绿假单胞菌,1批次检出溴酸盐不符合标准。
检出铜绿假单胞菌的样品为:南宁市甜之饮水店销售的标称“广西见力山泉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天然泉水)”样品(生产日期/批号:2018-6-23,规格:18L/桶)、南宁市甜之饮水店销售的标称“广西京子京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样品(生产日期/批号:2018-6-29,规格:18.9L/桶)、南宁市浩之源送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广西南宁市添宝饮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恒大山泉饮用天然泉水”样品(生产日期/批号:2018-7-10,规格:18L/桶)、南宁百越怡泉饮品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南宁百越怡泉饮品投资有限公司”生产的“百越壮都饮用纯净水”样品(生产日期/批号:2018-7-10,规格:18.6L/桶)、南宁市星羽水屋销售的标称“南宁市水知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城水屋饮用纯净水”样品(生产日期/批号:2018-7-5,规格:18.6L/桶)。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 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可能是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如从业人员未经消毒的手直接与矿泉水或容器内壁接触;或者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所致。
检出溴酸盐不符合标准的样品为:广西宁明县泊泉饮料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西宁明县泊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泊泉包装饮用水(其他饮用水)”样品(生产日期/批号:2018-7-3,规格:18L/桶),溴酸盐检出值为0.013mg/L。
溴酸盐是饮用水生产企业在用臭氧对原水进行消毒处理时产生的一种副产物。瓶(桶)装饮用水中溴酸盐含量主要与水源中溴化物含量或消毒时使用臭氧的量有关系。如果水源中溴化物含量高或者加入的臭氧量大可能会导致最终产品溴酸盐超标。
另外,还有1批次不合格饮料为合山市鹏飞超市榕园店销售的标称“广西桂林荔浦鸿鑫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麦香牛奶麦乳精(固体饮料)”样品(生产日期/批号:2018-1-24,规格:280克/瓶),该产品蛋白质检出值为0.54g/100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4.0g/100g。
食用农产品检出禁用药物、重金属超标等
不合格食品中,食用农产品有9批次,其中,有5批次检出氧氟沙星、氯霉素等禁用药物。
涉及的不合格产品有:南宁市百家惠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鸡翅”样品(购进日期/批号:2018-8-6,规格:/)、郑小玲(南宁市青秀区长堽路南面金牛桥市场095、096、097号)销售的“芝麻螺”样品(购进日期/批号:2018-8-6,规格:/)检出氯霉素;南宁市百家惠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鲜鸡蛋”样品(购进日期/批号:2018-8-5,规格:/)检出氧氟沙星;南宁市海洋之家海鲜经营部销售的“多宝鱼”样品(购进日期/批号:2018-8-6,规格:/)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黄彩美(广西南宁市五一东路7号淡村商贸城农贸区蔬菜行349号摊)销售的“黄豆芽”样品(购进日期/批号:2018-8-28,规格:/)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
根据《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上述药物在涉及的食品中均禁止使用。
还有3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镉超标,为:广西海乐福水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花蟹”样品(购进日期/批号:2018-8-6,规格:/)、李梁发(华园菜市海鲜行21摊)销售的“花蟹”样品(购进日期/批号:2018-8-6,规格:/)、杨龙勇(铜鼓岭市场)销售的“花蟹”样品(购进日期/批号:2018-8-7,规格:/)。
镉属于重金属污染物指标。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肾和骨骼损伤风险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规定甲壳类水产动物镉含量≤0.5mg/kg。
另外,南宁翌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祺广场分公司销售的 “多宝鱼”样品(购进日期/批号:2018-8-7,规格:/)检出恩诺沙星超标,检出值为409.7μg/k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100μg/kg。
除上述产品外,还有4批次糕点也检出不合格,为:忻城县城关车站三角店销售的标称“河池市闽航食品厂”生产的“绿豆饼(油炸类糕点)”样品(生产日期/批号:2018-4-19,规格:300g/袋)、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天天见店销售的标称“柳州市顺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荔浦香芋糕”样品(生产日期/批号:2018-3-7,规格:150克)、灵山县陆屋镇九嫂商店销售的标称“钦州福佳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豆面包”样品(生产日期/批号:2018-7-14,规格:90克/袋)、忻城县城关镇凤兰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宜州市锦福食品厂”生产的“红豆夹心面包”样品(生产日期/批号:2018-5-11,规格:88克/袋)。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各相关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已经依法进行处置。
相关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8年第41期总第1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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