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及我市实际,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我委)起草了《深圳市食品安全督导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起草说明见附件2)。为提高公众知情权,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8年10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吕宾收,联系电话:0755-83070074(邮编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vbin1@szmqs.gov.cn。
特此通告。
附件:1. 深圳市食品安全督导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