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上午,安徽定远县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并宣判了该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吴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50余名人大代表及近百名卤制品销售人旁听了该案庭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6年4月,吴某在定远县南门菜市场购买了半斤罂粟壳,并在经营饭店餐饮生意时为了提高菜品销量,在卤菜用的卤肉汤料中加入罂粟壳,后被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截至2017年11月30日,吴某共卤制1000只左右的卤鹅,销售所得10万元。经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该卤汁(汤料)中含有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物质,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销售金额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安全,侵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吴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也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