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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8年第43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10-18 09:50 来源:浙江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茶叶及相关制品、乳制品、蛋制品、豆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蜂产品、罐头、食糖、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食用农产品等17类食品139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389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
   近期,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茶叶及相关制品、乳制品蛋制品豆制品淀粉淀粉制品蜂产品罐头食糖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食用农产品等17类食品139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389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食糖37批次,不合格1批次;糖果制品149批次,不合格1批次;食用农产品434批次,不合格5批次;水果制品77批次,不合格3批次;粮食加工品215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186批次、乳制品8批次、蛋制品25批次、豆制品22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25批次、蜂产品33批次、罐头39批次、水产制品61批次、速冻食品51批次、方便食品17批次、食品添加剂2批次、冷冻食品18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产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1)安吉百姓缘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递铺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宁波高新区贝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草莓干,胭脂红初检值为0.13g/kg,标准规定≤0.05g/kg,初检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值为0.12g/kg,复检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杭州大红鹰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杭州亿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冰糖(多晶体冰糖),还原糖分的初检值为为1.02%,标准规定≤0.70%,初检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复检值为1.03%,复检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3)宁波康力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糖果(胶原蛋白葡萄籽压片糖果),胭脂红初检值为0.088g/kg,标准规定≤0.05g/kg,苋菜红、胭脂红、赤藓红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和检出值为1.8,标准规定≤1,初检机构为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黄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检值为胭脂红0.084g/kg,苋菜红、胭脂红、赤藓红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和为1.7,复检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4)湖州浙北大厦超市有限公司碧浪湖店销售的标称湖州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津杨梅(加糖话化类),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900CFU/g 、5100CFU/g 5400CFU/g、4200CFU/g 、5200CFU/g,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0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0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5)杭州乐淘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拱墅第一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杭州亿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冰糖杨梅,霉菌检出值为95CFU/g,标准规定≤50CFU/g。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6)杭州果品集团批发市场刘新磊(372928********4110)销售的橘子,丙溴磷检出值为0.25mg/kg,比标准值规定0.2 mg/kg高出0.25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7)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杭州蔬菜批发交易市场陈天森(352128********1033)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值为0.27 mg/kg,标准值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8)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杭州蔬菜批发交易市场陈天森(352128********1033)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值为0.030 mg/kg,标准值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9)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杭州蔬菜批发交易市场韩媛媛(412727********612X)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值为0.020 mg/kg,标准值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10)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杭州蔬菜批发交易市场韩媛媛(412727********612X)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值为0.12 mg/kg,标准值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通报相关地市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湖州等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湖州等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上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7日
 
日期: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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