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定了不正当标示和符合广告行为的项目(食品等的名称、种类、等级、品质、营养、营养素名称、商标、保质期、产蛋日等)。
2.规定了宣称疾病治疗、预防效果,认为可能是医药品等8种不正当标示广告行为的相关详细内容和不视为自然状态的食品等不正当标示和广告行为。
3.规定了未组建自我审议机构的情况下食品药品安全处处长审议的标准和顺序。
4.规定了自我审议机构的注册条件:为限制无审议能力的机构或团体注册自我审计机构,明确规定了自我审议机构需具备1名审议管理者和1名专家以上的专职人员和专门体系以及可返还手续费的财政能力的条件。
5.规定了对自我审议机构审议结果不服时,食品药品安全处异议申请的审议标准、方法及程序。
6.消费者教育及宣传可委托法律第10条第1项规定的食品等相关专业机构或团体。
7.规定了停业等处分改为征收罚款的计算标准及征收程序。
试验结果研讨等实证相关业务可委托食品药品安全评价院。
9.规定了违反营养标示标准、钠含量比较标示标准、广告标准遵守事项时的罚款征收标准。
以上意见征集时间至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