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26类食品671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56批次,不合格样品15批次。检验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茶叶及相关制品5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52批次、蛋制品5批次、豆制品10批次、方便食品3批次、蜂产品23批次、糕点8批次、罐头1批次、酒类41批次、肉制品32批次、乳制品22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8批次、蔬菜制品112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1批次、水产制品8批次、速冻食品6批次、糖果制品6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餐饮食品3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16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冷冻饮品9批次,不合格样品1次;食糖1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食用农产品55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粮食加工品63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水果制品2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调味品54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饮料88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标称哈尔滨市南岗区外屋开心地餐馆提供的餐盘,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5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
(二)标称哈尔滨市呼兰区方台镇好富有粉皮厂生产、由安达市兴佰客超市销售的粉耗子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274 mg/kg,标准规定应≤200 mg/kg。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三)标称黑龙江省海伦市锋华马铃薯淀粉加工厂生产、由大庆市龙凤区鑫宜佰家超市销售的马铃薯淀粉,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3×105CFU/g,5.8×104CFU/g,2.0×105CFU/g,2.1×105CFU/g,1.1×105CFU/g,标准规定应≤n=5,c=2,m=10000,M=100000 CFU/g。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四)标称哈尔滨市呼兰区富有粉皮厂生产、由友谊县万友家谊乐超市销售的东北大拉皮,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057 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五)标称铁力市鑫茂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由铁力市鑫茂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回味经典(芝麻)(冰棍),菌落总数检出值为5.1×104CFU/g,7.1×104CFU/g,1.1×105CFU/g,8.9×104CFU/g,1.3×105CFU/g,标准规定应≤n=5,c=2,m=2.5×104,M=105CFU/g;大肠菌群检出值为4.3×102CFU/g,4.1×102CFU/g,5.4×102CFU/g,3.9×102CFU/g,3.0×102 CFU/g,标准规定应≤n=5,c=2,m=10,M=102CFU/g。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六)标称哈尔滨春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由方正县金阳光购物广场佳思特超市销售的烤冷面,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0.402 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七)标称哈尔滨市旺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由哈尔滨市道外区吉朋调料行销售的绵白糖,总糖分检出值为97.40 %,标准规定应≥97.95 %;还原糖分检出值为>6.34 %,标准规定应≤2.5 %。检验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八)标称哈尔滨市松北区群英水产(供应商)供应、由哈尔滨市呼兰区一氏生鲜超市销售的三道鳞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264 μg/kg,标准规定应≤100 μg/kg。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九)标称大兴安岭富林山野珍品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由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三分公司销售的野生蓝莓果干,亮蓝检出值为0.021 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十)标称黑龙江省天德元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由大庆市让胡路区华盛源超市销售的老陈醋,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为0.023 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十一)标称黑龙江省绥化市福格酱菜有限公司生产、由兰西县天翔食杂超市销售的东北人农家酱,黄曲霉毒素B1检出值为10.2 μg/kg,标准规定应≤5.0 μg/kg。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十二)标称齐齐哈尔农垦正弘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由大庆市龙凤区新亿客隆超市销售的正弘德白醋,总酸(以乙酸计)检出值为2.79 g/100mL,标签标示值:≥3 g/100mL。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十三)标称黑龙江省明水厚德醋业有限公司生产、由绥棱县鑫物美超市销售的9o米醋,总酸(以乙酸计)检出值为5.60 g/100mL,标签标示值:≥9.0 g/100mL。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十四)标称东宁县小桥山泉天然饮用水厂生产、由东宁县小桥山泉天然饮用水厂经销处销售的小桥山泉天然饮用山泉水,亚硝酸盐(以NO2-计)检出值为0.024 mg/L,标准规定应≤0.005 mg/L。检验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五)标称肇东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由北安润泰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汇源饮用水,亚硝酸盐(以NO2-计)检出值为0.138 mg/L,标准规定应≤0.005 mg/L。检验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11号)等规定,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下架问题食品等风险防控措施。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依法查处,并向有关部门通报不合格产品情况。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食品请拨打当地12331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