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桂食药监办食生〔2018〕4号)的具体检查和评分规定,发现贺州市龙泉天然山泉水厂在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配方标签管理、原辅料管理制度、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过程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和事故处置、召回与处置结果等11个方面内容共22个检查项目中存在问题,本次体系检查得分72.37。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贺州市龙泉天然山泉水厂和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贺州市龙泉天然山泉水厂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