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
粮食加工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内食药监通告〔2018〕62号)误将其他通告的附件上传。在检查公告内容时发现,原文“通辽市科尔沁区团结路华丰粮油生产经营的谷道粮原有机红米”应为“通辽市科尔沁区团结路华丰粮油经营的标称通辽市内蒙古谷道粮原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有机红米”,原文“要求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经营企业召回”应为“要求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召回”。现特发本更正通告。
在此,我局对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的群众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将以此为鉴,严把公开信息核查关,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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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粮食加工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内食药监通告〔201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