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庭!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9月18日下午,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是今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后,襄城区法院首次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2006年7月,被告人方某某在襄阳市襄城区小北门吉庆街开设“襄阳市襄城区鲜某鱼饭店”(以下简称鲜某鱼饭店)并对外营业。2016年至2017年期间,为提升店内火锅口感,方某某三次从襄阳市高新区四季青干菜城内被告人成某某经营的调料批发店内购买香料及罂粟壳,由成某某现场将多种调料及罂粟壳混合在一起加工粉碎,方某某将混合后的调料带回自己饭店后加入油、豆瓣酱等佐料,秘制成火锅底料,投入餐桌供顾客食用。2016年12月方某某将该含有罂粟壳的调料销售给河南汝州经营大虾餐饮服务部的关某某,并收取货款。2017年5月2日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鲜某鱼饭店火锅底料进行了抽样,并送襄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实施室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受检验样品罂粟碱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1月16日,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成某某经营的调料批发店检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办案民警依法扣押该店内24斤罂粟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方某某、成某某二被告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诉称:根据原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规定,罂粟壳为非食用性物质,禁止添加到食品中,被告人方某某、成某某在明知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仍违法将罂粟壳添加到食品中进行生产和销售,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检”两长参加主审和公诉
据悉,该案系襄阳市首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也是《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襄城区法院首例适用7人合议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由襄城区人民法院院长刘爱瑛担任审判长,员额法官张莉、胡伟担任审判员,与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共同审理。参加本案合议庭的四名人民陪审员,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具有不同行业背景和广泛的代表性。庭审中,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晶出庭支持公诉,控辨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
为提高社会各界的对食品安全的重视,襄城区法院还邀请襄城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襄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代表和湖北理工学院的法学系部分师生代表等100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此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有话说
被告人方某某在最后陈述中说道:“我不知道罂粟壳是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我只当是桂皮、八角一样的调味料。”在我国,对罂粟有毒、种植犯法的教育家喻户晓,以心存侥幸的态度对待食品安全问题,是社会所不容忍的。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安全大如天。遵守食品安全的底线,敬畏法律,不仅是对信任你的消费者的健康负责,也是对自己和家人的健康负责。忌踩食品安全的红线,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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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四条: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
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