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原国家
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18年9月14日
安徽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意愿,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标准审定、奖励决定告知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方便举报人举报。
第四条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地方县级以上政府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奖励: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作出刑事判决的;
(四)同一举报事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
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据案件终结调查报告所描述的案件性质、危害程度、货值金额等核定奖励金额,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并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同时应当承诺其举报事项不属于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之情形。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人以上(含两人)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规定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的查证结果,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
(三)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属特别重大贡献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四)其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举报人放弃奖励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留存能够证明举报人放弃奖励的证据。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填写《安徽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附件1),提出奖励意见并报请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书面告知的,应当制作《安徽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告知书》(附件2),并通过邮递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告知举报人。电话告知的,应当做好录音及书面记录。告知日期分别以告知书发出的邮戳或电子邮件发出日期、电话通知当日的录音及书面记录为准。
需要举报受理部门协助甄别、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告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第十五条 对于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审定,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外,还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特别重大贡献奖励的审定,除按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外,还需报同级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是举报人本人银行账户。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七条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举报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专人约定的代码和专人给予的特定密码领取奖金。
匿名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应当向举报奖励部门提供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举报时与稽查执法部门专人约定的代码和特定密码、举报内容等。
第十八条 被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原移送部门应当按照查证部分的涉案货值金额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后,由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先进行部分奖励。案件查处完毕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后续奖励。两次奖励总额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奖励档案包括:举报受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举报奖励告知书(记录)、举报奖励审核表、奖金发放凭证、举报人有效身份凭证或委托他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凭证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举、揭发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举报人以维护食品药品安全为目的,而非消费活动发生后的投诉。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内部人员举报,是指与有涉嫌违法行为的企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是涉嫌非法研制生产经营团伙违法行为的参与者的举报。不包括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以及违法行为的组织者、出资人和因该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理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9月7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安徽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