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计划安排
本次专项抽检计划由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检验机构共同承担,抽取的样品包括月饼、桂花糕、桂花酒、大闸蟹、小龙虾等节令食品,饮料、酸奶、鲜牛奶、速冻水饺、茶叶等节假日畅销食品及其他类别的食品。抽样场所主要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小食杂店、大中小型超市等实体经营场所。另外考虑到网购逐渐成为消费者热衷的购物方式,本次专项也通过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如:天猫、京东等)抽取部分网络热销食品。
二、抽检总体情况
截止目前,本次专项共抽取节日热销食品1096批次(实体经营抽样1001批次,网抽95批次),检验合格食品1076批次,发现不合格食品20批次,总体合格率为97.7%。抽取样品的类别及批次为:茶叶及相关制品117批次,糕点105批次,酒类129批次,粮食加工品6批次,肉制品70批次,乳制品97批次,食用农产品210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51批次,速冻食品30批次,调味品70批次,薯类及膨化食品50批次,水产制品41批次,糖果制品60批次,特殊膳食食品30批次,饮料21批次,蜂产品9批次。
共检出20批次不合格样品(均为实体经营环节抽取样品),包括糕点5批次,食用农产品7批次,肉制品4批次,水产制品4批次。
其中,105批次糕点样品中包括月饼85批次,发现不合格4批次,不合格率4.71%;210批次食用农产品样品中包含大闸蟹80批次,发现不合格5批次,不合格率为6.25%;41批次水产制品中包括19批次熟制动物性水产品(烤鱼片、鱿鱼丝等),发现不合格3批次,不合格率15.78%。
三、不合格食品情况
(一)杭州水湘农贸市场焦明俊销售的金华土鸡,呋喃唑酮代谢物(AOZ)检出值为5.49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杭州水湘农贸市场焦明俊销售的乌鸡,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的检出值为793μg/kg,比标准规定的≤100μg/kg高出6.93倍。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三)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绍兴店销售的标称苏州樱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木土鸭(酱汁),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0 CFU/g 、<10 CFU/g、160000 CFU/g、<10 CFU/g、<10 CFU/g,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00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四)胡建日(兰溪门市场水产区)销售的大闸蟹,镉检出值为0.85mg/kg,比标准规定0.5mg/kg高出0.7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五)杭州润福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衢州市吕百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吕百味盐水鸭,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80000 CFU/g 、710 CFU/g、<10 CFU/g、70 CFU/g、<10 CFU/g,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00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六)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义乌江东东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山东鲁师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本卤mini腿(鸭翅根),菌落总数检出值为>300000 CFU/g、1700 CFU/g、>300000 CFU/g、<10 CFU/g、<10 CFU/g,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00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七)徐祖善(杭州萧山西门农贸市场三区1067)销售的大闸蟹,镉检出值为2.8mg/kg,比标准规定0.5mg/kg高出4.6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八)杭州萧山临浦镇杨建东水产店销售的大闸蟹,镉检出值为0.83mg/kg,比标准规定0.5mg/kg高出0.7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九)沈利华(杭州近江水产农副产品综合市场水产B01号)销售的六月黄(毛蟹),镉检出值为3.4mg/kg,比标准值规定0.5mg/kg高出5.8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十)杭州上城陈华水产有限公司销售的六月黄(毛蟹),镉检出值为1.3mg/kg,比标准值规定0.5mg/kg高出1.6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十一)丽水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苏州鼎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七仟香田园鸭,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2000 CFU/g、13000 CFU/g、23000 CFU/g、<10 CFU/g、<10 CFU/g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00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十二)宁波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新星店销售的标称黄山众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茶油特色豆沙味月饼,酸价(以脂肪计)的初检值为7.5mgKOH/g,初检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复检值为7.8mgKOH/g,复检机构为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十三)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世纪联华超市公司临平连锁店销售的标称杭州万隆果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椒盐味苏式月饼,菌落总数的检出值为130000CFU/g、270000CFU/g、150000CFU/g、96000CFU/g、160000CFU/g,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00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十四)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世纪联华超市公司临平连锁店销售的标称杭州万隆果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腿味苏式月饼,菌落总数的检出值为93000 CFU/g、25000 CFU/g、23000 CFU/g、27000 CFU/g、16000 CFU/g,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0000 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00 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十五)杭州余杭区星桥街道瑞洲超市销售的标称杭州利合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桂花糕,霉菌检出值为580CFU/g,比标准规定≤150CFU/g高出2.86倍。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十六)宁波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新星店销售的标称黄山众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茶油特色百果味月饼,酸价(以脂肪计)的初检值为8.8mgKOH/g,初检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复检值为8.8mgKOH/g,复检机构为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十七)象山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浙江富丹旅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鱼片王,N-二甲基亚硝胺初检值为12.3μg/kg,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复检值为40.6μg/kg,复检机构为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十八)宁波市江北昊亮海鲜行销售的标称瑞安市巨新水产加工场生产的即食海蜇头,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70000CFU/g、250000CFU/g、180000CFU/g、140000CFU/g、160000CFU/g,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500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000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十九)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娇云干咸水产摊销售的鱿鱼干,N-二甲基亚硝胺检出值为6.86μg/kg,比标准规定≤4.0μg/kg高出0.71倍。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十)三门县赖雨薇副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瑞安市跃进食品厂生产的烤鱼片,N-二甲基亚硝胺检出值为11.0μg/kg,比标准规定≤4.0μg/kg高出1.75倍。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四、消费提示
1. 月饼作为中秋必备食品,消费者在购买时应注意,月饼大多含有较多的脂肪,一旦存放过久,容易发生变质,不利于健康。因此,建议消费者选购生产日期较新产品,必要时可以观察月饼包装上的出油情况。另外,苏式月饼纸包装密封性较差,易造成微生物超标,而广式月饼含糖和脂肪较高,不宜多食。
2.“一盘蟹,顶桌菜”。大闸蟹是一种深受消费者青睐的高蛋白补品,具有清热解毒、养筋活血、滋肝阴等功效。然而,蟹肉味咸性寒,体寒者不宜多食。大闸蟹品质高低主要取决于水质的优劣,受污染的水质易造成大闸蟹体内重金属富集,摄入人体后对肝脏等器官有一定的损坏作用。另外,大闸蟹忌生食,需高温蒸煮20分钟以上,方可食用。
3.中秋节前夕桂花类产品也是一个消费热点。不上商家通过线上销售自制的产品,例如桂花糕、桂花酒等。消费者在收到网购食品后,需要检查包装是否完好无破损,标签信息是否与网页发布一致,是否超过保质期,运输条件是否符合标签上标注的特殊运输和贮存要求。对于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拍照,以便在发生消费纠纷时能够举证。
4.消费者在购买烤鱼片等水产制品时,应挑选外观平整,片型完好,组织纤维清晰的品种。另外,烤鱼片等在生产时可能由于选择的水产原料不新鲜、烘烤温度过高,易产生N-二甲基亚硝胺等致癌物。因此,消费者尽量选择包装上带有SC账号或绿色食品等标识的食品,及时关注食品监管部门官方发布的不合格产品公告,从而避免购买到以上不合格的产品。
五、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在收到不合格结果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同时,杭州、温州、衢州、舟山等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责令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杭州、宁波、绍兴、金华、台州、丽水等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责令销售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杭州、金华等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上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