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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6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9-14 08:12 来源:农业农村部 原文: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加强猪用饲料监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加强猪用饲料监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暂停使用以猪血为原料的血液制品生产猪用饲料。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生产或销售的相关猪用饲料产品(包括半成品、残次品),饲料生产及销售企业应当按批次抽样送检。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的,可以继续销售;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召回产品,并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对相关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
 
  三、养殖场(户)暂停使用相关饲料产品饲喂生猪。库存的有关饲料产品,待其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产品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后,可以继续使用。
 
  四、已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及其周边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泔水饲喂生猪;其他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生猪。
 
  五、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做好辖区内饲料生产及销售企业相关猪用饲料产品的抽样检测工作。对确诊的阳性产品,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组织和监督有关企业做好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和追溯排查工作,以及相关生产设施、场所、运载工具等的清洗消毒。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生猪的行为,要依法严格监管。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泔水全链条管理。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2018年9月13日
 
  附件:   公告第64号.ceb
日期: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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