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期开展的“亮剑行动”中,该所对阆中市某火锅餐饮店经营使用的红薯粉条进行了抽样检测。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该红薯粉条的检测结论为“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过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于2018年5月从重庆一供货商处购进共计25公斤兴文县某公司生产的该批红薯粉条。至案发时,减去抽样数量,当事人已经以100克/份,共制作了195份卖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该所当即对其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