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
本次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共涉及12类食品786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775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其中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30,不合格4批次;调味品42次,不合格1批次;饮料34次,不合格2批次;水产制品75次,不合格1批次;水果制品61次,不合格1批次;食糖30批次,不合格1批次;方便食品33批次,不合格1批次;粮食加工品97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92批次、酒类95批次、糖果制品76批次、食用农产品121批次均合格。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项目、合格及不合格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苏果超市(海安)有限公司宁海路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为江苏海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惠邻海蜇头,生产日期为2018-04-19,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分别为2.1×105CFU/g,1.7×104CFU/g,1.2×104CFU/g,1.0×104CFU/g,1.2×104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菌落总数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5.0×104CFU/g。检验机构为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二)海门市优美鲜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为泰州市晶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磨纯香黑芝麻糊,生产日期为2018-04-15,霉菌5次检出值分别为55CFU/g,20CFU/g,70CFU/g,75CFU/g,95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霉菌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50CFU/g。检验机构为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三)淮安区悦佳生活超市经营部销售的,标称为江苏沁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优质红糖,生产日期为2017-10-20,总糖分检出值为59.2%,标准规定不低于92.0%。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四)淮安市清河区为亚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为江苏沁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酒鬼花生(麻辣味),生产日期为2018-02-01,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90g/100g,标准规定不超过0.5g/100g。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五)标称为盐城市润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葵花籽(烘炒类炒货食品),生产日期为2018-06-03,霉菌检出值为60CFU/g,标准规定不超过25CFU/g。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六)淮安市城东乡佳斌超市经营部销售的,标称为淮安市和瑞食品厂生产的开口松子,生产日期为2018-01-04,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1.17g/100g,标准规定不超过0.5g/100g。检机构为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七)淮安经济开发区好又多超市销售的,标称为连云港侨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蚕豆(牛肉味),生产日期为2018-01-15,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11mg/g,标准规定不超过3mg/g。检验机构为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八)标称为江阴市月城吉麦隆食品加工场生产的散装相思梅(分装),生产日期为2018-02-26,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79g/kg,标准规定不超过0.35g/kg。检测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九)标称为宝应县一品泉饮用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为2018-06-26,铜绿假单胞菌5次检出值分别为78CFU/250mL,<1CFU/250mL,<1CFU/250mL,<1CFU/250 mL,<1CFU/250mL,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十)钟楼区凌家塘市场东宇调味品商行销售的,标称为江苏味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秘制花甲王,生产日期为2018-04-14,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1.3g/kg,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0g/kg。检验机构为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十一)标称为宝应荷露纯净水厂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为2018-06-21,铜绿假单胞菌5次检出值分别为11CFU/250mL,17CFU/250mL,<1CFU/250mL,<1CFU/250 mL,<1CFU/250mL,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淮安、南通、盐城、连云港、无锡、常州、扬州、泰州等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各有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控制措施,3个月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的不合格批次食品,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公告。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