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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8年 第6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8-17 08:54 来源:青海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8号),涉及青海省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各1家。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8号),涉及青海省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各1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西宁润良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青海青海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青海大牧场纯牛奶(超高温灭菌乳、规格:190ml/袋、生产日期:2017-07-29)非脂乳固体项目不符合GB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17年9月19日,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青海青海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查明该公司于2017年7月29日生产青海大牧场纯牛奶(190ml/袋)1444件,每件16袋,共计23104袋,并全部售出,销售价25037.8元。该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产品召回,共计召回不合格纯牛奶49件,784袋,召回货值金额780.2元。生产经营的上述批次纯牛奶货值金额共计25037.8元,违法所得24257.6元。该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宁食药稽罚〔2018〕016号)。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西宁润良商业有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食品储存销售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对其处罚。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6日
日期: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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