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抽检涉及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饮料、酒类、糕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蔬菜制品、蛋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乳制品、方便食品、罐头、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冷冻饮品等24大类203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12批次,合格样品191批次。
公告显示,不合格样品中,有7批次为饮用水。其中6批次检出铜绿假单胞菌,为:灵石县红崖山泉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18年6月14日)、灵石县王家源水厂生产的王家源优质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18年6月17日)、临汾市尧都区金双儿纯净水厂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18年6月19日)、灵石县翠峰镇湧宏富硒山泉水销售部销售的标称灵石县湧宏天然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桶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18年6月20日)、泽州县薄荷山泉纯净水厂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18年6月24日)、泽州县碧诗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18年6月24日)。
铜绿假单胞菌是常见的细菌之一,常存在于潮湿的环境,如土壤、水、空气中,该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在机体抵抗力降低等特定条件下可致病。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一是原料水体受到感染;二是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杀菌不彻底;三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
另有1批次不合格饮用水为和顺县五龙山泉水专业合作社生产的五龙山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18年6月19日),该产品检出亚硝酸盐超标,检出值为0.082mg/L(以NO-2计)。
亚硝酸盐一定程度上反映水体被污染的情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中规定,亚硝酸盐在包装饮用水中最大限量值为0.005mg/L(以NO2-计)。水中的亚硝酸盐可由硝酸盐转化而来,硝酸盐有天然来源和人为来源,水体被细菌污染后,在一定温度下细菌会释放出硝酸盐还原酶,将水中的硝酸盐还原成亚硝酸盐,另外如果消毒控制不当,也会导致输水系统中亚硝酸盐浓度升高。
除饮用水外,还有4批次餐饮食品检出不合格。其中,大同市王府至尊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细粉和手擀粉(购进日期2018年3月20日)、大同市南郊区和平饭店购进的手擀粉(购进日期2018年3月18日)均检出铝的残留量超标,检出值分别为1199mg/kg、958mg/kg、 538mg/kg。
铝主要是在制作粉条、粉丝过程中添加明矾(十二水硫酸铝钾)引入,明矾(十二水硫酸铝钾)是一种食品添加剂,制作粉条、粉丝添加明矾可以使成品更加筋道。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粉条、粉丝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得超过200mg/kg。
另外1批次餐饮食品为运城市盐湖区东城新区品极轩火锅店加工的油炸花生(加工日期2018年6月26日),该产品检出黄曲霉毒素B1超标,检出值为396μg/k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中规定,黄曲霉毒素B1在花生中的最大限量为20μg/kg。花生制品中黄曲霉毒素B1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花生原料在储存过程中温度、湿度等条件控制不当;生产(加工)前对原料把关不严;精炼工艺不达标或工艺控制不当等导致。
除上述产品外,还有运城市康佳食品厂生产的康佳锅巴(麻辣味)(生产日期2018年6月6日)检出大肠菌群超标。
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山西省食药监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成相关市局及时进行核查处置,采取封存、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督促企业查找原因,消除隐患。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食品,可拨打12331投诉举报。
相关报道: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3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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